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王雪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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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77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王雪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王雪昆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77号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交口。法定代表人:班东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春,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昆,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已注销)与被执行人王雪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7)津0104执20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2017)津010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2017)津0104执20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注销登记相关材料。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与被告王雪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19日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17)津0104执2003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津0104执2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2021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在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作为其举办单位,承接其存续期间未处理的债权债及未处理的其他事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已于2021年3月23日注销登记,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申请变更其为(2017)津0104执20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为(2017)津0104执20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金馥审 判 员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储振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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