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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香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6刑申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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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刑申33号
  • 案件名称

    胡春香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胡春香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6刑申33号胡春香:你为彭治能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20)辽06刑终117号刑事裁定及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不属于套路贷,彭治能不应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彭治能的犯罪数额不当,缺乏证据;原审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彭治能为林建晨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其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关于胡春香所提本案不属于套路贷,彭治能不应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多名被告人证实彭治能是涉案电信诈骗网络技术项目负责人,彭治能及多名被告人对公司以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借贷,在被害人注册APP时非法获取被害人通讯录信息,在被害人逾期还款时收取高额逾期利息,并对被害人亲友电话骚扰以迫使被害人还款的公司运营模式均知情,彭治能明知公司的套路贷行为而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胡春香所提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胡春香所提原审认定彭治能的犯罪数额不当,缺乏证据的意见,经查,彭治能的犯罪数额应从其参与电信诈骗时,即在公司入职时起算,原审认定其犯罪数额并无不当,故胡春香所提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胡春香所提原审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原审依据彭治能的犯罪数额及情节对其进行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胡春香所提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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