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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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756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某;何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756号原告:孙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何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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