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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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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756号
  •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某;何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756号原告:孙某,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何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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