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郭四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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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191号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郭四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郭四俊;魏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四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魏霞,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郭四俊、魏霞名下网络存款40.83元。本院已查封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蒙L×××××汽车,经两次网拍,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为33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拍卖底价33600元将所拍卖的车辆作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款,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郭四俊、魏霞名下的蒙L×××××汽车作价33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郭四俊、魏霞所欠债款。被执行人郭四俊、魏霞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徽银公司已垫付)、执行费元。现车辆抵债款无法抵偿全部借款本息,被执行人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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