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其洪、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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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866号案件名称
林其洪、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其洪;张兴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866号原告:林其洪,男,生于1964年10月29日,汉族。被告:张兴平,男,生于1982年7月9日,汉族。原告林其洪诉被告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其洪、被告张兴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予以履行,现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其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其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林其洪负担。审判员 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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