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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丙中、于洪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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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762号
  • 案件名称

    祖丙中、于洪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祖丙中;于洪伟;孙德财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762号原告:祖丙中,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丙贵(系其弟弟),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于洪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丹东龙达白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娇,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财,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系其女婿),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原告祖丙中与被告于洪伟、孙德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丙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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