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辉、薛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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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920号案件名称
韩国辉、薛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国辉;薛佳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韩国辉,男,198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薛佳军,男,199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韩国辉与被执行人薛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薛佳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国辉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薛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薛佳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薛佳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薛佳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薛佳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尚有执行款625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诉讼费1361元、执行费857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薛佳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薛佳军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韩国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薛佳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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