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未来、张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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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恢1266号案件名称
逯未来、张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逯未来;张娟;田豆豆;田金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恢1266号申请执行人:逯未来,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田豆豆,女,汉族,199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田金行,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逯未来申请执行张娟、田豆豆、田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民终6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娟、田豆豆、田金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逯未来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田豆豆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侧富饶新城国际18#1-5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90013947),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暂无法处置。四、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1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娟、田豆豆、田金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逯未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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