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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日拉布、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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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596号
  • 案件名称

    马日拉布、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日拉布;吉克石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96号原告:马日拉布,男,彝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吉克石叶,男,彝族,1971年2月1号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原告马日拉布与被告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马日拉布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日拉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日拉布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日拉布负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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