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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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24号案件名称
苗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苗某;孙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24号原告:苗某,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孙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苗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苗某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唐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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