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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湘良、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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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6号
  • 案件名称

    谭湘良、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谭湘良;旷新中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谭湘良,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旷新中,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谭湘良申请执行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湘良与被执行人旷新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21年10月起每个月支付5000元,直至本金利息付清。因履行时间较长,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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