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湘良、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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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6号案件名称
谭湘良、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谭湘良;旷新中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谭湘良,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旷新中,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谭湘良申请执行旷新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湘良与被执行人旷新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21年10月起每个月支付5000元,直至本金利息付清。因履行时间较长,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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