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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22民初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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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242号
  • 案件名称

    王希、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希;黄和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民初1242号原告:王希,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宜章县。被告:黄和通,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王希与被告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和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希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参照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75000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2018年3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75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希愿放弃起诉状中第2项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和通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审理查明:原告王希与被告黄和通系朋友关系,原告王希为被告的车队开车。2018年3月,因被告需扩大运输车队需要购买车辆,遂向原告王希借款。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借款人)姓名黄和通,今向(出借人)姓名王希借款人民币小写:7500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共3个月,按月还款元,还款日期为每月10日。以上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特立此借条为证。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出借人王希(签名及手印),身份证号:×××6777,联系人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借款人黄和通(签名及手印),身份证号:×××6774,联系人地址:湖南省宜章县,财产抵押:现有5台大货车的股份(车牌号:粤R×××**、赣C×××**、湘D×××**以上3台35%的股份;赣C×××**、赣C×××**的50%的股份)抵押给出款人。经双方同意签名生效:黄和通、王希,日期:2018年3月10日。”借条签订后,原告王希于2018年3月15日、17日陆续向被告黄和通微信转账73000元,另向被告支付了现金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黄和通仍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返还借款,属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和通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黄和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和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希借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和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世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曾星新书 记 员 彭李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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