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异芝;田征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83号
  • 案件名称

    吴异芝;田征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异芝;田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吴异芝,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田征,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异芝与被执行人田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4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