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爱国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苏12刑终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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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刑终87号案件名称
陆爱国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陆爱国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爱国,男,1969年3月5日生,瓦工,住兴化市。曾因犯盗窃罪,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日被逮捕。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爱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苏12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爱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爱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爱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爱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爱国撤回上诉。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俊审 判 员 徐佼审 判 员 曲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谦书 记 员 黄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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