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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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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994号
  • 案件名称

    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994号原告:孙某,男,200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许爽(系孙某母亲),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原告孙某与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吕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郭佳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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