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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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994号案件名称
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某;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994号原告:孙某,男,200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许爽(系孙某母亲),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原告孙某与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吕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郭佳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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