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平、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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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324号案件名称
魏小平、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小平;李金平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24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魏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敏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50002500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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