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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延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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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37号
  • 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延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毛延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马艳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郝白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冯海艳,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44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到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毛延生、马艳艳、郝白龙、冯海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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