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朝、韩高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45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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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45号之七案件名称
朱四朝、韩高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四朝;韩高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4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四朝,男,1971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韩高峰,男,1977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执行朱四朝与韩高峰劳动争议一案中,作出的(2021)陕0828执4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高峰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峪口分理处XXX账户及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高峰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峪口分理处XXX账户存款6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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