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如、曹海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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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994号案件名称
张寅如、曹海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寅如;曹海霞;李朝军;石家庄高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994号原告:张寅如,女,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原告:曹海霞,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尔增,临城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朝军,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石家庄高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107国道与衡井线交口南行1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吕志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23号。法定代表人:袁卫忠,该公司经理。曹海霞、张寅如与李朝军、石家庄高如运输有限公司、中—2—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曹海霞、张寅如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海霞、张寅如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俊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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