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保印、魏玉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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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111号案件名称
焦保印、魏玉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焦保印;魏玉峰;魏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111号原告:焦保印,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魏玉峰,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魏玉龙,男,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西段。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保印诉被告魏玉峰、魏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焦保印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焦保印承担。审判员 曹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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