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淑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6号
  • 案件名称

    彭淑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彭淑娥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6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淑娥,女。被执行人彭淑娥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426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彭淑娥缴纳罚金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淑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淑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淑娥应缴纳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