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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强、魏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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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闫强、魏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闫强;魏振军;康玉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原告:康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被告:魏振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被告:闫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平诉被告魏振军、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康玉平负担。审  判  员      李 海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鱼 晓 卉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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