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强、魏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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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案件名称
闫强、魏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强;魏振军;康玉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88号之二原告:康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被告:魏振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被告:闫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平诉被告魏振军、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康玉平负担。审 判 员 李 海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鱼 晓 卉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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