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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215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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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215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56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塘虱龙三街2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添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系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桥蛟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蔡根华。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婉宜曾嘉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56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塘虱龙三街2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添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系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桥蛟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蔡根华。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汇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婉宜曾嘉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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