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长生、楚志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案件名称
熊长生、楚志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熊长生;楚志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长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楚志付,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熊长生与楚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楚志付共计欠款30000元及诉讼费1100元,楚志付当场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楚志付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熊长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