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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长生、楚志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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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熊长生、楚志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熊长生;楚志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长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楚志付,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熊长生与楚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楚志付共计欠款30000元及诉讼费1100元,楚志付当场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楚志付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熊长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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