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亚装饰有限公司、侯曼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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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贵州融亚装饰有限公司、侯曼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贵州融亚装饰有限公司;侯曼丽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融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D64N1H。法定代表人:杨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曼丽,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贵州融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曼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融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依据(2019)黔0521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贵州融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侯曼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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