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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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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737号
  • 案件名称

    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薛文良,男性,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分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283985417。法定代表人:李克松。本院在执行与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员  曹洪军执行员  董佳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zdqz书记员  张 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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