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737号案件名称
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薛文良;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薛文良,男性,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分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283985417。法定代表人:李克松。本院在执行与营口松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员 曹洪军执行员 董佳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zdqz书记员 张 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84号 下一篇 卢俊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10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