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俊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10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21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卢俊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卢俊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2106号之一被执行人:卢俊娇,女性,1988年06月02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卢俊娇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俊娇银行存款1092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文 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