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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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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84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姚沅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84号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中区块南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550270。法定代表人:滕小颖,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明,男,199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内勤,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烽,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内勤,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特别授权。被告:姚茂根,男,1998年7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沅核,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茂根、姚沅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茂根、姚沅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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