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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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84号案件名称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茂根;姚沅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84号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中区块南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550270。法定代表人:滕小颖,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明,男,199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内勤,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烽,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内勤,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特别授权。被告:姚茂根,男,1998年7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姚沅核,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茂根、姚沅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茂根、姚沅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艳辉书 记 员 杨京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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