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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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48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淑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448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院A区A15幢三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淑云,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淑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947.00元(2017-2021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26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被告宋淑云房屋明珠逸景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住宅房屋物业管理费2017年-2020年每平方米4.5元,2021年每平方米5元。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84.56平方米,累计5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费在内为2,267.00元。原告多次进行催交,被告宋淑云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宋淑云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淑云应否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度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267.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宋淑云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12号楼2单元402室(面积84.56平方米)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宋淑云应按年度交纳物业费用,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用。本院认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宋淑云的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12号楼2单元402室提供物业服务,宋淑云应当交纳物业费用,经安达市城佳物业有限公司催缴后仍未能交纳物业费,宋淑云未按规定交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综上所述,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宋淑云给付2017-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宋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2021年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2,267.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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