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36号
  • 案件名称

    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1036号原告: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霞,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购房款84966.1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购买原告建造的某房地产××商住楼××单元×××室,并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房款共334966.1元,已付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剩余房款84966.1元(大写:捌万肆仟玖佰陆拾陆元壹角)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房款,构成违约,故而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文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5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被告文某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文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亚亚书 记 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