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1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178号案件名称
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178号原告:向兆昌,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住所地:辰溪县辰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420XN55M。经营者:徐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兆昌与被告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兆昌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兆昌负担。审 判 员 彭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薛 洁代理书记员 张 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36号 下一篇 于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847号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