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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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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178号
  • 案件名称

    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向兆昌;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178号原告:向兆昌,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住所地:辰溪县辰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420XN55M。经营者:徐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兆昌与被告辰溪县林文电动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兆昌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兆昌负担。审 判 员  彭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薛 洁代理书记员  张 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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