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明、吴新胜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忠明、吴新胜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忠明;吴新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申请人:陈忠明,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吴新胜,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吴新胜与陈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忠明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新胜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忠明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保全的金额并未超出其反诉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新胜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易大水人民陪审员 胡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528执2660号 下一篇 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