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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明、吴新胜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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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忠明、吴新胜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忠明;吴新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保309号之一申请人:陈忠明,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吴新胜,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吴新胜与陈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忠明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新胜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忠明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保全的金额并未超出其反诉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新胜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易大水人民陪审员  胡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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