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天华、刘登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7执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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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执669号案件名称
曾天华、刘登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天华;刘登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7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曾天华,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刘登绪,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关于曾天华申请执行刘登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52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025.29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该笔存款;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属地调查,除已冻结扣划存款7025.29元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要发布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启动审计程序和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等其他措施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7执6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谭福亮审判员 韩 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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