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淼伟、李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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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83号案件名称
张淼伟、李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淼伟;李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83号原告:张淼伟,男,1984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李信,男,1989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告张淼伟与被告李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张淼伟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淼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淼伟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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