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富、宋同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42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4294号案件名称
张保富、宋同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保富;宋同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富,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同党,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富与被执行人宋同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保富与被执行人宋同党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321执4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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