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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然、李倩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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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3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孟祥然、李倩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孟祥然;李倩;李书平;娄言风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祥然,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书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娄言风,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孟祥然与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8)豫1321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应向申请执行人孟祥然返还彩礼款款40200元。因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祥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书平名下有银行存款6200元,本院已进行扣划,除扣缴执行费510元外,下余5690元已经拨付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执行中,向南召县房管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名下登记有房产及土地信息。四、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李倩、李书平、娄言风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五、已经对被执行人李倩、李书平、娄言风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孟祥然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孟祥然对法院的调查认可,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昌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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