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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相森食品有限公司、张振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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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220号
  • 案件名称

    东阿县相森食品有限公司、张振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东阿县相森食品有限公司;张振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相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振,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东阿县相森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的,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4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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