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继全与杜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5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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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5898号案件名称
任继全与杜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继全;杜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5898号 申请执行人:任继全,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杜涛,男,汉族,1986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任继全与被执行人杜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58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继全于2021年06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7235.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继全与被执行人杜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887.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7235.76元,收取执行费1762.17元,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3执589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书 记 员 任榕椿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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