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63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志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34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卓,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余志成,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志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臧廷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洋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