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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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洪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洪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12号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峰,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洪军,男,生于1977年5月20日,汉族,住阳城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洪军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晋052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洪军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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