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焕焕、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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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77号案件名称
文焕焕、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文焕焕;徐杰;杨维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文焕焕,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杰,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维东,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焕焕与被执行人徐杰、杨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杰、杨维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徐杰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文焕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杨维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杨维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徐杰追偿,案件受理费15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徐杰、杨维东承担。但被执行人徐杰、杨维东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焕焕与被执行人杨维东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文焕焕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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