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国根、沈建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4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3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国根、沈建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冯国根;沈建芳;方露;吴玲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国根,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沈建芳,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方露,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吴玲云,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冯国根、沈建芳与方露、吴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40615.15元(含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国根、沈建芳与被执行人方露、吴玲云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34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双芸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