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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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8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徐建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8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559号。负责人:黄志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娴、林太平,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1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被告:徐建荣,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告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徐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安思雨特服饰有限公司、徐建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文斌人民陪审员 周立霞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唐珊书记员李垠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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