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汪修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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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48号案件名称
孙洁、汪修文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洁;汪修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48号申请人:孙洁,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妮,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修文,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孙洁与被申请人汪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房屋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莘庄支行账户62×××79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中国银行东至大渡口支行账户18×××70的冻结。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48号申请人:孙洁,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妮,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修文,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孙洁与被申请人汪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房屋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莘庄支行账户62×××79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汪修文名下中国银行东至大渡口支行账户18×××70的冻结。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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