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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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80号案件名称
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80号申请人: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耿李村。法定代表人:张德庆,总经理。被申请人: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法定代表人:高志岗,执行董事。申请人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誉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绿洁洗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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