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英、张忠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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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22号案件名称
梁小英、张忠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小英;张忠东;李彦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梁小英,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忠东,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李彦红,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梁小英依据本院(2021)陕072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忠东、李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320元及案件受理费62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张忠东、李彦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彦红网络账户资金3500余元,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彦红网络账户资金3514.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案件款3464.7元申请人已领取;另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洋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二被执行人在洋县南环路92号有房产一套,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该房产已由他案予以查封。4、经调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洋县管理部,二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账户。5、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辆,因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该车辆已由他案予以查封。6、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在他案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忠东处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张忠东患病,无法执行拘留措施。7、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展铭书 记 员 赵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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