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9执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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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3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9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7号。法定代表人:苏惠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资源县资源镇大埠街99号鼎丰城8楼。法定代表人:李昌鹏,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9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源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96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85元,申请执行费3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资源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433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4338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到位款项124338元,本院依法扣除案件受理费2385元、申请执行费3452元后,剩余118501元本院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9执33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兰艳芳书 记 员 扶敉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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