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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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460号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陈艳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460号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大石庙镇迎宾佳苑A2号楼104、204。负责人:李晓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北京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立民,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被告:陈艳红,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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