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460号
  • 案件名称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阚立民;陈艳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460号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庙支行,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大石庙镇迎宾佳苑A2号楼104、204。负责人:李晓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北京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立民,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被告:陈艳红,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