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媛、任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4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434号
  • 案件名称

    任媛、任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媛;任媛;张艳;张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性,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XX镇XX村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某,女性,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任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法人登记信息;5、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 本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