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与马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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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775号案件名称
陈琳与马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琳;马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马柳,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马柳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1026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琳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柳向申请执行人陈琳返还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保全费1120元。被执行人马柳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6日对其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信息、工商等情况,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马柳进行传统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马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琳进行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陈琳提供被执行人马柳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2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黄方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敏刚书 记 员 陈旭东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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